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公参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参办法进一步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提高效率并优化了营商环境,新的修订进一步提升了公众参与的规范度、公信力。
一、公参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06年2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首次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公众参与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权益的有力手段、构建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途径,作用愈发重要。同时,公众参与也需要进一步优化适应。因此,生态环境部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将其列为部重点工作,修订出台《公参办法》。
二、公参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的《公参办法》共34条,不再分章节,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未作原则性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明确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进一步将信息公开的方式细化为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
- 优化了公众意见调查方式,建立健全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反馈方式,针对弄虚作假提出了惩戒措施;
- 全面优化了参与程序细节,实施分类公参;
- 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进行了明确等。
修订后的公参办法进一步优化了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的程序,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质疑等突出问题,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三、修订后的公参办法是如何强化对公众参与的保障和监督的?
为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等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新的《公参办法》做了如下规定:
- 明确了公众参与已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
- 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其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
- 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流于形式问题、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四、这次修订在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考虑?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此次修订中做了以下考虑:
- 取消了第一次信息公开的10个工作日的限制,优化部分参与程序;
- 实施分类公参,对于公众意见不多的项目,减少了程序;
- 针对位于产业园区的项目,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在开展公众参与过程中,适当简化公参的程序和形式。通过上述规定,公参办法在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五、在下一步执行中,建设项目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公参办法设定了一定的过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建设项目环评公参具有一定的工作周期,所以,相关建设单位就需要提前按照新的公参办法来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报批时符合新办法的规定。
如环评公参正在实施的,即在办法印发之前就与环评单位签订编制合同,已经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信息公开,而在2019年1月1日之后拟报批的,不必重复开展第一次信息公开,其余公众参与程序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即可。如